承租期间人口变更
深圳公租房承租期间人口变更
一、家庭人口数增加
承租期间,因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增加需要提高配租面积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轮候公租房。
(就是住着小的公租房,重新提交新公租房轮候排队,选到大的公租房后再退小的这个。)
二、家庭人口数减少
承租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减少不再符合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的,可以继续承租至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申请续租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情况调整相应面积标准的房源,或者对超出配租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公租房配租面积标准
公租房配租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单身居民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35平方米为主;
(二)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50平方米为主;
(三)三人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60平方米为主。
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房源,优先面向五人以上家庭配租,根据供需情况也可以面向四人家庭配租。
区主管部门可以结合配租房源情况,对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家庭人口数按照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申请人配偶不具有本市户籍且不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不享受配租面积,但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或者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除外。
经认定的失独家庭,按照其失独前的家庭人口数确定配租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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