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租标准
光明区补租可以理解为是给属于光明户籍的公租房轮候家庭发放租房补贴,拿到补贴后需要退出公租房轮候库。
补租名额
2023年度补租名额为1100套。按审核通过的公租房轮候家庭的排序进行补租,名额分配完毕即止。
补租标准
(一)通过租赁社会存量住房筹集的房源以套为单位进行申请。两人及以上合租单套住房的,承租人应当确定一人作为申请人,不得重复纳入筹集房源。
(二)以在册轮候家庭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数确定补租面积:在市公租房轮候册中登记为1人家庭的,补租面积为35平方米;登记为2人及以上家庭,补租面积为65平方米。
(三)补租单价:25元/平方米/月。
(四)月补租金额=补租单价×补租面积。
(五)补租期限:3年。
(也就是说,申请成功后,1人家庭每月补贴875元,3年就是31500元;2人及以上家庭每月补贴1625元,3年就是58500元。)申请时间
2023年10月21日9:00至2023年10月29日18:00(共5个工作日)。
线下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
属于光明区户籍的公租房轮候家庭(截至2023年10月20日18:00)。
申请条件
申请本批次住房补租,按照申请人情况分为两个队列,具体如下:
第一队列: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正在承租的社会存量住房位于光明区的;
第二队列: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正在承租的社会存量住房位于深圳市其他区(除光明区)的。
申请人在申请受理截止日前,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已承租深圳市具备房屋编码的社会存量住房(已被用于申请和领取社会存量住房补租的除外),且自申请之日起租赁期限的剩余有效期不低于6个月。
房屋编码可通过关注“深圳社区网格管理”微信公众号、扫描门上网格二维码或查看房屋租赁凭证等方式查询。
》》点此了解深圳房屋编码具体查询方式
(二)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均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或住房建设用地、未正在租赁保障性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等)、未同时享受任何形式的保障性政策性租房补贴。
(三)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方式
申请方式
通过邮件或者线下窗口提交材料的方式申请。
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
方式一:邮件申请
本次补租受理时间为2023年10月21日-10月29日(共5个工作日)。申请人需于工作日将申请资料以扫描件的形式提交至光明区房屋事务中心政务邮箱:cjjzzk@szgm.gov.cn(通过邮箱提出申请的轮候家庭需同时提供申请人员信息表,邮件标题备注格式为“补租申请+姓名+轮候备案回执号”);
方式二:窗口申请
申请人于工作日前往光明区科联路与同仁路交叉口东南侧科润大厦裙楼2楼窗口处(瑞幸咖啡旁边手扶电梯上2楼)提交公租房补租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咨询电话:0755-23696012。
申请人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主申请人身份信息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或户口簿或其他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2.租房信息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凭证或住房租赁合同。所载内容须包括租赁双方身份信息、房屋地址(具体到房号、房屋编码)、租赁房屋面积、租赁起止时间等必要信息,且自申请之日起,租赁期限的剩余有效期应当不低于6个月;如原住房租赁合同不符合上述要求,可与房屋出租人重新签订合同。
3.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
申请人的轮候信息发生变更的(如家庭人口、住房、婚姻等),应在2023年10月29日18:00前完成相关信息变更。
信息变更方式: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住房保障服务”在线提交信息变更申请或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到深圳市光明区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申请变更。(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取号)
信息变更路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住房保障服务”—>“轮候信息变更”。
(二)资格核查、公示
受理期限截止,区住房建设局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按深圳市公租房排序,确定签约序位。
其中,第一队列优先于第二队列,同一队列中按照公租房排序确定签约序位。
区住房建设局依资格审核结果及签约序位,形成“补租人员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三)签订补租协议
公示通过后,区住房建设局组织依序签订补租协议,配额分配完毕即止。逾期未签订的,将视为放弃补租资格。
(四)补租发放
签订补租协议后,区住房建设局按补租协议约定发放补租款。补租期间,申请人因条件变更而不符合条件的,在条件变更的次月停止发放。
重要提示
(一)按规定申请补租且符合条件的,签订补租协议,同时退出公租房轮候册;因补租期满或其他原因停止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可按届时政策规定申请公租房。
(二)在补租期间,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如户籍、住房、婚姻等)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主动申请信息变更并配合补充相关佐证材料。变更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继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变更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核实,信息变更的次月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家庭人口数变化的,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家庭人口数重新确定补租面积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在补租期间,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主动申请停止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1.户籍均迁出光明区;
2.因购买、继承、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
3.在本市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
4.重新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并纳入轮候册的;
5.不再符合补租条件,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或违约情形。
(四)区住房建设局对补租对象资格进行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每次发放补贴资金前一周,对补租对象进行核查,经核查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资金;补租期间,每月对补租对象的户籍、住房、婚姻等相关信息进行抽查,经抽查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资金。
(五)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停止领取补贴手续或未主动申报信息变更,导致多领取补贴的,如仍符合补贴领取条件,则多领取的补贴由区住房建设局在下一期补租款中进行扣回;如已不符合补贴领取条件,则应当在一个月内主动将多领取的补贴退还至区住房建设局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退还的,由区住房建设局依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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