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收购
购房未满五年的不可转让,直接申请收购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转让所购共有产权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收购:
(一)因购买、接受赠与等原因在本市另行拥有自有住房的;
(二)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申请收购共有产权住房的,收购价格按照购买价格确定。(购买价格是指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总价款)
相关知识
(一)擅自互换、出借、出租共有产权住房的;
(二)擅自转让、抵押所购共有产权住房的;
(三)将共有产权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四)擅自改变共有产权住房使用功能的;
(五)擅自改建、扩建共有产权住房的;
(六)其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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