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房转让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需要转让所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因购买、接受赠与等原因在本市另行拥有自有住房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所购共有产权住房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其中,因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在本市另行拥有的自有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只能选择保留一套。退出住房属于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转让;属于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收购。
购房人应当转让所购共有产权住房但未转让的,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收购价格收回,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转让、收购价格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申请收购共有产权住房的,收购价格计算公式为:收购价格=购买价格×(1+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转让所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封闭流转的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市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市场参考价格规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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