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指南
2023年度深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支持本市临床诊疗水平领先的医疗卫生机构内设立重点面向疾病防治和公众健康领域开展临床研究,集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于一体的高水平、开放式医学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平台,以及支持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开展临床研究,提升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能力。
(一)新布局建设方向
神经系统疾病、创伤救治、罕见病、泌尿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
(二)省市协同建设方向
骨科疾病、老年疾病、眼部疾病。
(三)市区协同建设方向
消化系统疾病(消化外科)、耳鼻咽喉疾病(听觉与平衡觉)。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〇五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五)《深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23〕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一)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含新布局建设和市区协同建设方向,以下同)
支持强度: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每家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立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方式:中期评估式。
(二)省市协同建设项目
支持强度: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省市协同建设项目按科研项目予以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施周期不超过5年,包含已支持的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立项组建经费,每家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立项资助总额累
计不超过2000万元。
支持方式:中期评估式。
四、申请条件
(一)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级医疗卫生机构;
2.在申报领域具有国内或省市领先的临床诊疗技术水平;
3.在申报领域临床医学研究能力突出,人才团队优势明显;近5年内,在申报领域主持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课题;或者主持过省级临床研究相关的科技计划项目;
4.在申报领域具有药物临床实验机构资格或通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
5.配备开展申报领域临床研究的科研人员、医护人员、技术员及临床研究协调员等专职人员;
6.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环境,科研实验场地和仪器设备(含软件)满足临床科研实验活动需要,具备规范的实验室运行管理规定;
7.在申报领域具备开展多中心临床试验的能力及平台;
8.已搭建覆盖市、区及社区医疗机构的协同研究网络;
9.项目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项目
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未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验收不通过名单;项目申请单位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10.市区协同建设方向项目应提供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函
(二)省市协同建设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应为申报领域广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本市依托单位;
2.申请单位应与申报领域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骨干单位及网络成员单位合作申报,并明确骨干单位及网络成员单位研究任务;
3.有完善的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方案,包含申请单位已经与相关骨干单位、网络成员单位签订合作建设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协议,成员单位名单及核心人员名单等;
4.申报项目的研究方向应该是申请单位获批的省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重点研究方向;
5.项目负责人应当是深圳在建省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核心成员,申请单位或骨干单位全职人员,具有较强的临床研究能力,在该项目研究中承担实质性任务。
6.同一申请人只能牵头申报1项项目。
7.项目申请单位(含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
验收名单;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未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验收不通过名单;项目申请单位(含合作单位)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特别提醒:参照广东省激励督导机制,各创新主体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情况,将作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的重要考量因素。
五、申请材料
(一)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项目: 1.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任务书,提交申请书签字盖章扫描件。
2.《深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方案》作为附件上传系统。
3.近五年主持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课题以及主持省级临床研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清单列表。
4.课题、奖励、论文、多中心临床研究、样本资源库、核心团队等情况及佐证材料。
5.骨干单位及网络成员单位名单。
6.拟组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项目团队成员及骨干单位核心参与人员名单。
7.申报领域专职人员聘用合同。
8.拟搭建的本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协同研究网络协议(骨干单位≤5家、市区协同网络单位≥5家)。
9.在申报领域取得药物或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资质的证明文件。
10.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
11.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原件。
12.项目涉及科技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相关问题的,申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项目须经科技伦理审查的,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审查批准文件。
13.消化系统疾病(消化外科)领域申请单位需提供光明区科创局出具的推荐函,耳鼻咽喉疾病(听觉与平衡觉)领域申请单位需提供龙岗区科创局出具的推荐函。
(二)省市协同建设项目 1.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交申请书签字盖章扫描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深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方案》作为附件上传系统。
4.50%以上项目组成员(即项目总人数的50%以上,且包括项目负责人)近3个月内的深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5.项目组主要成员中如有申请人所在申请单位以外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即被视为合作申报单位。并要求:
(1)申请单位必须联合申请领域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骨干单位和网络成员单位联合申报。
(2)申请书中填报合作单位名称并加盖合作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合作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明确各方研究内容分工、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相关内容。
(3)申请单位应承担大部分研发内容,财政资助资金分配比例应大于合作单位资金分配比例。合作单位为深圳市外单位的,不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
6.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
7.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原件。
8.项目涉及科技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相关问题的,申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项目须经科技伦理审查的,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审查批准文件。
特别提醒:申请材料的研究内容、项目组成员和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指标应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并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由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3年7月7日-2023年7月31日(截止至中午12:00)。
申请单位在网上填报受理时限内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按照本指南申请材料的要求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并点击“签字盖章页打印”将打印文件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无需向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三)联系电话:
社会发展科技处:0755-88102164,88101390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八、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九、办理程序
指南发布——网上申报——电子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项目拟定——社会公示及征求意见——项目审定——项目入库——计划下达——书面材料提交——任务书/合同签订——经费拨付。
十、办理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 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签订任务书/合同书。
十二、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年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并组织验收。
声 明: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请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申请单位必须自主申报。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请书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举报。
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含有二维验证码的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无二维验证码(未备案)或属于虚假二维验证码(未备案)的审计报告,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项目申请单位一经立项,即对项目执行全过程负有主体责任。有义务按申请书约定开展研发活动,完成约定目标。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监督,配合主管部门完成相关检查和抽查。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主管部门可按规定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记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取消其一定年限内申请科研资助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