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指南
2024年度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与资助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对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为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众创空间予以认定与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三)《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20〕1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与资助为竞争类项目,有数量限制,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4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孵化器、众创空间资助金额分别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且不超过孵化器、众创空间近两年投入运营经费的50%。
支持方式:事后补助。
四、申请条件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条件:
1.基础条件:孵化器运营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孵化器于2021年6月16日前正式运营,具备明确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2.服务能力: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至少有2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
3.孵化绩效: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累计毕业企业8家以上。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3.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4.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二)众创空间申请条件:
1.基础条件: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众创空间于2022年6月16日前正式运营,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并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2.服务能力:拥有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3.孵化绩效:入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不少于20个,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入驻创业团队上一年度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低于6家,或上一年度有2个以上入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获得投融资。
初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3.申请进入众创空间的初创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限制事项:
1.以往已获得过市孵化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众创空间)资助的单位,不予重复认定和资助;已获得其他市级或区级财政补贴的费用,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2.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或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项目负责人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验收不通过名单;申请单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申请单位被列入“深圳信用网”国家或深圳市黑名单;创新型产业用房承租单位未经场地管理主体批准开展孵化器、众创空间业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与资助申请书原件(孵化器应当统一命名为“深圳××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当统一命名为“深圳××众创空间”);
(二)2022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含有二维验证码封面的2022年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未能完成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单位,提交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复印件;运营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企业或团队入孵条件或毕业条件的相关管理文件复印件;可选择提供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主体批准文件;
(四)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按时完成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火炬统计工作承诺书原件;
(五)2021年和2022年发生的运营费用的明细表、发票、合同、单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六)孵化服务能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2022年12月份专职管理团队社保清单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与科技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创业导师名单及介绍、协议或聘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拥有种子资金或合作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的案例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投资证明文件等);
(七)在孵及毕业企业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在孵企业信息一览表,孵化服务协议复印件,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在孵企业公章),在孵企业申请专利或拥有有效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在孵企业公章);毕业企业信息一览表及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众创空间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六)创新创业服务能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2022年12月份专职管理团队社保清单;与科技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创业导师名单及介绍、协议或聘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每年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方案、议程、照片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入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入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清单,入驻协议复印件,创业团队项目简介(经创业团队签字)或入驻初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初创企业公章);新注册为企业的创业团队入驻协议复印件及新注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初创企业公章);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获融资的案例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投资证明文件等)。
以上材料须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版,其中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
项目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资助,并将申请单位列入我委科研诚信异常名录,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3年5月15日-2023年6月16日(截止18:00);
申请单位在网上填报受理时限内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按照本指南申请材料的要求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并点击“签字盖章页打印”将打印文件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暂无需向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后续如需提交纸质材料,具体时间和方式将另行通知。
(三)咨询电话:
88102064、88125772
八、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
九、办理程序
网上申报――电子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专项审计――社会公示及征求意见――项目审定——项目入库——计划下达——书面材料提交——经费拨付。
十、办理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
批准文件。
十二、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认定后,市科技创新委每年开展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评价工作。
声 明:市科技创新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请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申请单位必须自主申报。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请书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市科技创新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科技创新委举报。
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含有二维验证码的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项目申请单位提供无二维验证码(未备案)或属于虚假二维验证码(未备案)的审计报告,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申请单位注册地在申请、材料审核或资金拨付期间迁出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或孵化载体未正常运营的,不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