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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办理就业转失业登记的法律政策依据

  失业登记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员工因下列情形失去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应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消;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

  (三)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 ( 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办理就业转失业登记的条件

  办理就业转失业登记手续,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属深圳市户籍员工;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3、有劳动能力;

  4、有就业愿望;

  5、工作期间已按规定办理了劳动用工手续;

  6、与原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

  第三,办理程序及需提交资料

  1、参加公共就业指导课学习,填写《深圳市就业转失业人员登记表》。

  2、工作人员查验以下材料,发放《深圳市失业人员证》。

  (1)本人完整工作档案(可由原单位密封好后交员工本人携带)。按规定,档案内材料应包括:招工呈批表或调动通知书、《深圳市员工劳动手册》等,属市外调入的,还需提交完整的内地工作档案材料。

  (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3)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第四,办结时限 即时办理业务。

  其他情况的深户人员:

  (一)具有深圳常住户口的新成长劳动力;

  (二)无工作关系仅通过公安部门迁户进入深圳的;

  (三)新购房入户进入深圳的。

  需携带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就业服务机构(一般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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