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急诊费用报销
深圳市实施专项保障,新冠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内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85%,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个人自付费用可按规定由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支付。
该政策自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即2023年1月8日起),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门急诊治疗费用按深圳市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执行。
为充分保障参保人权益,按照国家、省文件精神,自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即2023年1月8日起),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已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因客观原因未能正常记账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补记账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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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哪些人群可以享受新冠病毒感染门急诊治疗费用专项保障?
收治医疗机构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诊断标准确诊为新冠病毒感染的患者或疑似症状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