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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港联合资助项目(深港澳科技计划A类项目)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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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1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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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港联合资助项目(深港澳科技计划A类项目)的申请条件包括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于申请单位(全职是指从申请单位支取薪酬的人士)、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等。

申请条件

深圳深港联合资助项目(深港澳科技计划A类项目)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于申请单位(全职是指从申请单位支取薪酬的人士)。

(二)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

(三)香港合作单位应当是香港公营科研机构(包括所有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或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即汽车零部件研发中心、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资讯及通讯技术研发中心、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

(四)申请单位已与香港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

(五)深方和港方单位分别向各自科技部门进行申请,单方申请无效。

(六)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两年。

限项要求:

(一)一般企业

1.同一单位限牵头申请1个项目;

2.2021年获批立项深港联合资助项目或2021年期间申请、并且2022年获批立项深港联合资助项目的牵头承担单位,不得牵头申请。

(二)获得2020年度、2021年度国家或广东省科技奖励获奖,或属于2021-2022年度广东省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目录的企业

1.同一单位限牵头申请2个项目;

2.2021年获批立项深港联合资助项目或2021年期间申请、并且2022年获批立项深港联合资助项目的牵头承担单位,限牵头申请1个项目。

(三)2021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的企业,不受上述限项要求限制。

(四)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承担或参与的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或“深港创新圈”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