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人才住房,申报补租的企事业单位人才以单身或家庭(不含父母)为主体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具体条件如下:
一、入住人才住房申报条件
(一)企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入住人才住房:
1.职工在本单位全职工作,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
(2)属于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师(指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专项能力证书的人员,或者按照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引进的人员,下同);
(3)属于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人才。
2.职工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3.职工在本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含养老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退休返聘、外籍人员、市外派驻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单位提供完税证明。下同);
4.职工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入住人才住房之日前三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5.职工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租住
具有保障性质或者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
6.职工未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相关规定而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职工入住人才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结合企事业单位房源情况,根据职工家庭人口数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单身人才配租建筑面积三十五平方米左右;
2.两至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六十五平方米左右;
3.四人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八十五平方米左右。
区建设工程监管和住房保障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配租住房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一人家庭可以安排单间或一房,两人家庭可以安排一房,三人家庭可以安排两房,四人及以上家庭可以安排三房及以上房源,具体配租房源以实际筹集为准。申请人愿意合租的,原则上根据配租房源的情况,每间房安排一人或一对夫妻居住,申请人自愿租住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房型的,视为其已按标准享受人才住房政策,低于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职工家庭人口数按照职工本人、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的总人数计算。
二、申报租赁住房补租人才条件
申报补租的企业人才以单身或家庭(不含父母)为主体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或者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师(指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二级
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专项能力证书的人员,或者按照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引进的人员);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三)申请人与列入《罗湖区人才安居企事业单位名录》的用人单位签订全职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处于有效期内,且于2022年1月起由此单位正常代扣代缴社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退休返聘或境外人员、市外派驻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须提供社保证明,由本单位提供完税证明);
新毕业大学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2021年、2022年应届毕业生,并已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申请人才租房补租的,可以不受申报人才条件第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时间限制,但需与名录内我区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含服务协议),并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均未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购房优惠政策,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
(五)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在申请人才住房补租日前三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未正在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具有租金优惠性质的住房),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购房优惠政策(含购买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等),未在本市其他区领取任何形式的租房货币补贴;
(六)申请人已承租深圳市具备房屋编码的社会房源,同一套房源的租赁合同或协议期满一年(需包含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且目前仍在有效租赁期内;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以上申报条件后续发生变动的,以后续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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