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标准
(一)岗位补贴
按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对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
(二)社会保险补贴
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个人应当缴交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其本人支付。
(三)招用奖励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2.招用35/45人员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条件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申请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
1.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2.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3.工作(岗位)地点在本市范围内;
4.工种岗位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①非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含钟点工);
②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推广员、业务员、送单员、业务经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个体商贩;
③无固定薪金、无固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明确或者工作时间不饱和的;
④个体工商户主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但登记失业满3个月的35周岁以上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失业人员(以下简称“35/45人员”),企业投资者、经营者;
⑤社区股份有限公司招用“农转居”就业困难人员;
⑥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35/45人员派遣往用工单位的;
⑦对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重新在原用人单位上岗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时间与回原单位工作时间相距不足12个月的。
(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但不能申请招用奖励。
(三)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项目和标准给予补贴和奖励。但零就业家庭人员年龄不满35周岁的失业人员享受补贴和奖励等政策时间不超过1年。
(四)用人单位招用35/45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不能申请岗位补贴。
申请程序
用人单位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自行招聘就业困难人员(含零就业家庭人员、35/45人员,下同)均可以申请补贴和奖励。办理程序如下:
(一)补贴和奖励
1.申请。用人单位应在与就业困难人员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并为其缴交社会保险的6个月内进行补贴和奖励的首次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首次申请补贴和奖励后,以三个月为周期,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进行补贴和奖励的申请。
2.审核。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岗审核。
3.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支付。公示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据实将补贴和奖励分别拨付用人单位和员工的银行账户。
(二)申请材料和程序
补贴和奖励的申请、审核、公示和支付等具体经办流程和所需材料由市公共就业服务部门通过办事指南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