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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关于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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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5 18: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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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6日深圳市发布了《关于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若干措施》提及要加大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支持在深新开设首店、支持会展业加快恢复等,如何落实?扶持方向、条件和标准分别有哪些?赶紧来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深府〔2022〕5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进一步明确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若干措施》中由市商务局牵头执行的资金政策措施,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在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遵循绩效优先、权责明确、标准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从事商事活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的相关单位;

(二)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三)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四)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第五条

除基本条件外,申报主体和申报项目还应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

第三章 扶持方向、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加大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按照相关实施细则等文件执行。

第七条

支持在深新开设首店。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深新开设国内外知名品牌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深圳首店、旗舰店、新业态店等给予补助。

(一)扶持条件

申报主体申报项目的品牌属于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品牌,详见第二十六条;

开设的店铺属于上述品牌的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深圳首店、旗舰店或新业态店;

申报主体开设门店必须是由品牌自营或其授权单位在深圳开设的实体店铺。其中首店面积、新业态店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含),旗舰店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含);

申报主体所申报项目的门店于2022年注册登记、开始营业,且正常经营;

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住宿业(H61)、餐饮业(H62)”;

申报主体所申报项目的实际投入不低于100万元(含)。

(二)扶持标准

事后补助。对企业开设的门店按其店面装修(含材料费、设计费、人工费等)、房租支出等实际投资总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第八条

支持在深举办首发首秀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深举办的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发首秀活动给予补助。

(一)扶持条件

申报主体申报项目的品牌属于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品牌,详见第二十六条;

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住宿业(H61)、餐饮业(H6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71、L72)”;

申报主体申报项目的活动属于上述品牌的首发、首秀活动,且举办地点在深圳,详见第二十六条;

申报主体属于品牌方、品牌方授权单位或品牌方合作单位;

申报主体所申报活动的举办时间为2022年,且实际发生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二)扶持标准

事后补助。对企业举办的首发首秀活动,按其场租、设备、搭建、宣传推广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第九条

支持批发零售企业扩大市场。对批发企业销售额、零售企业零售额增长给予奖励。

(一)扶持条件

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

(二)扶持标准

事后奖励。对批发企业2022年下半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的销售额比上一年同期每增加1亿元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对零售企业2022年下半年的零售额比上一年同期每增加1亿元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

第十条

推动餐饮业态升级。对餐饮企业营业收入给予奖励。

(一)扶持条件

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餐饮业(H62)”。

(二)扶持标准

事后奖励。对餐饮企业2022年下半年的营业收入每1000万元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会展业加快恢复。着力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展会,对新引进符合条件的展会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按照《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6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展会给予场租资助。对在深举办的展会在市级资助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场租补贴标准。

(一)扶持条件

展会项目在深圳市专业展馆举办,详见第二十六条;

展会实际举办时间为2022年6月1日-12月31日(以场租合同签订的租赁时间及实际布展或办展时间为准);

实际举办展会面积达3万平方米(含)以上;

展出内容限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相邻的行业、展出者和参观者为专业人士(展销会除外)。

(二)扶持标准

首次在深举办的展会,在《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6号)第七条或第八条资助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单个展会项目上浮最高10万元。

其他符合条件的展会,在《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6号)第八条资助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单个展会项目上浮最高1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展会主办方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组展单位防疫支出给予补助。

(一)扶持条件

展会项目在深圳市专业展馆举办,详见第二十六条;;

展会项目实际举办时间为2022年6月1日-12月31日(以场租合同签订的租赁时间及实际布展或办展时间为准)。

(二)扶持标准

对展会主办方按其实际举办展会面积给予2元/平方米补助,每个展会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

第十四条

稳定支持深港跨境运输。其中,2022年7-12月深港跨境水路运输资助政策依据相关资助方案等文件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依据本实施细则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扶持方向、扶持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等内容,加强项目申报受理、组织实施工作。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间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结合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等要求进行资质审查。

(三)根据需要采用专项审计、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实质审查。

(四)结合形式审查、资质审查、实质审查和信用核查等结果,提出项目初审意见、资金资助计划,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或进行项目查重。

(五)市商务局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资助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依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项目咨询、管理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