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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23年度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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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5 17: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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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科技合作自主合作项目、活动交流项目、人员交流项目资助。

申请指南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3年度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国际科技合作自主合作项目、活动交流项目、人员交流项目资助。

重点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20个产业集群);合成生物、区块链、细胞与基因(含生物育种)、空天技术、脑科学与类脑智能、深地深海、可见光通信与光计算、量子信息八大未来产业。

重点支持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弥补我市产业链缺失环节的技术合作项目,鼓励我市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与外国先进科研机构进行前瞻性研究合作,组织举办前沿技术交流活动,促进科研人员的国际交流和往来。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5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

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五)《深圳市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9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3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自主合作项目,采用事前资助方式,资助比例不超过中方研发投入资金的50%,最高资助100万元;

活动交流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方式,资助比例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最高资助100万元。

人员交流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方式,资助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最高资助100万元。

四、申请条件

申请自主合作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在深(含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非企业类单位申请的,应当有至少一家中国(含港澳)企业作为合作单位,并由企业提供至少与政府资助等额的配套出资;

(二)深方和外方签署合作协议或意向书,明确双方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和分工,包括技术、人力、设备、资金等;

(三)合作研发的成果由双方共有或者由中方所有;

(四)在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海外院校设立联合实验室的,不受第一项限制。

申请活动交流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在深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且是交流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

(二)交流活动应当围绕“20+8”产业并在国际学科和科技领域具有权威性、国际性和领先性,并在深圳举办;

(三)交流活动参加人数100人以上,其中外宾人数30人以上(不包括港澳台),含参加线上发言的外宾;

(四)国际会议须按程序通过市外事部门或者主办方外事主管部门完成报批、备案手续。承担市政府及其部门在深圳或国外举办的大型科技合作交流推介会、科技合作项目对接会的,应当获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或者批复;

(五)交流活动预算按照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编制和执行;

(六)活动交流须在2021年5月14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举办。

交流活动已获得市级其他部门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资助。

申请人员交流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二)应邀外国专家学者应当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同等于国内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的职称;

(三)外国专家学者为申请单位非兼职或者全职人员。

(四)人员交流活动须在2021年5月14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举办。

外国专家学者来深交流相关费用已在国家、省和市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中支出的,不再重复资助。

限项要求:申请可持续发展专项、国际合作项目(活动交流项目、人员交流项目除外)、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的,有数量限制:

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对于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限项申报。

(一)一般企业

1.每个计划类别项目,同一单位限牵头申请1个项目;

2.2021年获批立项或2021年期间申请,并且2022年获批立项的牵头承担单位,获批立项对应的计划类别项目不得牵头申请。

(二)获得2020年度、2021年度国家或广东省科技奖励获奖,或属于2021-2022年度广东省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目录的企业

1.每个计划类别项目,同一单位限牵头申请2个项目;

2.2021年获批立项或2021年期间申请,并且2022年获批立项的牵头承担单位,获批立项对应的计划类别项目限牵头申请1个项目。

(三)2021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的企业,不受上述限项要求限制。

五、申请材料

申请国际科技合作类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指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四)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相关手续证明(复印件)。

申请自主合作项目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二)与境外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验原件,如只有外文,需翻译成中文);

(三)境外合作单位是企业的,还需提交经所在国或地区公证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公证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如只有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

(四)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五)科研诚信承诺书。

(六)申请负责人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用人单位或其人事部门盖章);

(七)项目负责人近一年内(截至2022年7月)的深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在深圳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提供自入职时间的深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境外或在深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高等院校人员未在深圳缴纳社保的,由人事部门提供可充分证明在申请单位全职工作的材料);

(八)申请单位应承担大部分研发内容,财政资助资金分配比例应大于合作单位资金分配比例。合作单位为深圳市外单位的,不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

申请活动交流项目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活动交流的批文、协议、合同等依据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二)活动交流的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出席会议的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原件);

(三)活动交流的邀请函(含邀请外宾的邀请函),出席线下会议人员的签到表,外宾的身份证明材料(含单位名称、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活动现场的彩色照片,线下参会外宾的护照(首页及入境带公安出入境部门盖章页的复印件),线上参会外宾发言视频的截图;

(四)项目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清单、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五)承诺书。

申请人员交流项目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单位上年度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基本情况;

(二)外国专家学者来深科技合作交流情况汇总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方合作者姓名、外国专家学者姓名、国别、机构和职称,博士毕业时间,交流事项,在深停留时间,支出金额,是否为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的外方参与人、是否承担国家、省、市科技交流合作计划等情况);

(三)外国专家学者来深合作交流现场照片,差旅费、食宿

费、劳务费等费用支出明细财务文件。

(四)承诺书。

项目受理时申请单位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在网上填报受理时限内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并在科技业务系统中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后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

特别提醒:申请单位申报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2.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未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验收不通过名单;3.申请单位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的研究内容和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指标应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并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对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的,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或撤销项目,并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五、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https://sticapply.sz.gov.cn/)。

六、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时间:2022年8月5日至2022年9月11日(截止至24:00)

(三)联系电话:88101005。

七、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八、办理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答辩(专项审计)——处室(线上或线下)核查(活动交流项目、人员交流项目除外)——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审定——下达项目立项计划——立项项目入库的申请单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标注核验原件的材料需提供原件)——申请单位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书——拨付资助资金。

九、办理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活动交流项目、人员交流项目除外)。

十一、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二、收费

不收费。

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科技创新委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活动交流项目、人员交流项目除外)。

附件:

附件1:2023年度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请指南 .docx

附件2:国际科技合作自主合作项目申请书(填报说明).docx

附件3:国际科技合作活动交流项目申请书(填报说明).docx

附件4:国际科技合作人员交流资助申请书(填报说明).docx

附件5:科研诚信承诺书.docx

附件6: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docx

附件7: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docx

附件8:2023年度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形式审查要点表.docx

声 明:事前资助项目(自主合作项目)需要验收,事后资助项目(活动交流项目、人员交流项目)无需验收。市科技创新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请单位代理资金申请事宜,申请单位必须自主申请。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请书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市科技创新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市科技创新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科技创新委举报。

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项目申请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 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项目申请单位一经立项,即对项目执行全过程负有主体责任。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开展研发活动,完成约定目标。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监督,配合主管部门完成中期检查和抽查。有义务最迟在

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纸质验收申请资料。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主管部门按规定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记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取消其一定年限内申请科研资助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