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流程
(一)申请时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提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或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ggjyfw/),填写用人单位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后提出申请。
(二)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查验相关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对于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初核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复核。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导出复核后的信息包括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丧失补贴条件的情况的,视为复核通过;复核通过的予以支付。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并告知申请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净增是指以上一年度已招用并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数为基数,当年度新增加的人数。合伙创办企业的,吸纳户籍就业人数不包括合伙人。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每年申请一次,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必须由本人现场提出,并签署诚信申报承诺。)
申请材料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应于初创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申请当月前已为其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后提出。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应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二)身份证件: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港澳居民提供1项或3项,台湾居民提供2项或3项(需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其他人员通过数据共享方式查询公安部门的申请人身份认证信息。
(三)招用法定劳动年龄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验原件);
(四)银行出具的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单位盖章);
(五)纳税证明。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深圳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创业补贴】可获深圳创业补贴汇总、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社保补贴/场租补贴等各类补贴申请指南、申请入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