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时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净增是指以上一年度已招用并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数为基数,当年度新增加的人数。合伙创办企业的,吸纳户籍就业人数不包括合伙人。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每年申请一次,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自动终止情形
已申请并享受创业补贴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补贴发放:
(一)初创企业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的(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人退出的除外);
(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由其创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缴交或个人缴交的;
(四)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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