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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23年度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资助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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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2 10: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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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本市具有较强科技研发能力的企业(即“依托单位”)建设不独立于依托单位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载体(即“重点企业研究院”),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人才培养、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活动,以创建更高水平创新载体,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申请指南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3年度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资助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2023年度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资助。

支持本市具有较强科技研发能力的企业(即“依托单位”)建设不独立于依托单位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载体(即“重点企业研究院”),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人才培养、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活动,以创建更高水平创新载体,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〇五号;

(二)《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六)《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20〕15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具体如下:

2023年度认定资助不超过30个。对经认定的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照依托单位上两个年度平均投入研发经费(应当为依托单位实际投入重点企业研究院的自有资金,不包括各级财政资助资金)的25%予以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3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四、申请条件

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方式,由依托单位自主建设、自主管理重点企业研究院,再独立申请认定。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即重点企业研究院依托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2019-2021年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2021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二)拥有至少一个已通过验收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深圳市重点实验室、深圳市工程实验室、深

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深圳市工程研究中心或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事后资助类的无需通过验收);

(三)申请单位2020-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研发费用投入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均应超过5亿元,且每年企业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4%;

2.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均应超过5亿元,且每年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需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均应超过4000万元;

3.属于生物与人口健康技术领域(仅限医药生物技术,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研发技术,药物新剂型与制剂创制技术,医疗仪器、设备与医学专用软件子领域)的依托单位,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均应超过1亿元,且每年企业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

(四)2019-2021年在重点企业研究院申请领域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只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药品注册批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30件;

2.属于集成电路设计、植物新品种研究、非软件开发类的,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20件;

3.属于药品研发(仅限医药生物技术,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研发技术,药物新剂型与制剂创制技术子领域)的,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15件;

以上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非自主研发方式拥有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不得超过总量的30%;

(五)聘用的重点企业研究院院长应当在申请领域具有高学术水平,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1963年1月1日后出生);聘用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以上人数不低于总数的30%,具有高学术水平人数不少于10名;院长和专职研发人员均应当在重点企业研究院全职工作;

(六)重点企业研究院研发用房面积应当在1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2000万元或者原值不低于4000万元(软件类的依托单位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可以不低于1500 万元或者原值不低于3000 万元);

(七)申请单位、重点企业研究院院长、副院长和核心研发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

(八)限项要求

1.每家单位仅可申请认定1个重点企业研究院;

2.已认定和被取消资格的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依托单位,不得申请;

3.申请单位、重点企业研究院院长、副院长和核心研发人员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或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的,不得申请;

4.重点企业研究院院长、副院长和核心研发人员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验收不通过名单的,不得申请;

5.申请单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不得申请。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资助申请书;

注:项目名称和重点企业研究院名称均为:“申请单位全称”+(技术领域)+“研究院”,例如:深圳市**有限公司人工智能研究院;

(二)《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方案》;

(三)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2020年和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2021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原件;

(六)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

(七)已通过验收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深圳市重点实验室、深圳市工程实验室、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深圳市工程研究中心或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立项和验收文件复印件(事后资助类的无需提供验收文件);

(八)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2020、

2021年申请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企业研发费用金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实际投入重点企业研究院的研发费用(不包括各级财政资助资金)、以及申请材料(九)(十)和(十一)项中的内容;

(九)2019-2021年在申请领域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需符合申请条件(五)相关要求;

(十)重点企业研究院院长及专职研发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人员基本情况表、劳动合同或近半年(截至2022年6月)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等全职工作证明材料、学位和职称证明等材料,需符合申请条件(六)相关要求;

(十一)重点企业研究院研发用房面积、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或原值相关证明材料,需符合申请条件(七)相关要求;

(十二)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特别提醒: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的,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或撤销项目,并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由申请单位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为:2022年7月25日-2022年8月12日(截止18:00)。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

申请单位在网上填报受理时限内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按照本指南申请材料的要求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并点击“签字盖章页打印”将打印文件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无需向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三)咨询电话:86329860,86329795,88127371

业务系统技术支持:86576088。

八、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九、办理程序

网上申报——电子材料初审及委托审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项目拟定——征求意见及社会公示——项目审定——项目入库——计划下达——书面材料提交——经费拨付。

十、办理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 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资金拨付。

十二、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申请单位应当自认定后第二年起,连续五年将重点企业研究院上年度考核报告向市科技创新委报送备案。市科技创新委对已认定的重点企业研究院开展两次评估,间隔不少于两年。重点企业研究院自第二次评估结束后,每五年接受一次市科技创新委自行组织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评价。

声 明:市科技创新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请单位代理资金申请事宜,申请单位必须自主申请。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请书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市科技创新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市科技创新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科技创新委举报。

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项目申请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