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申请条件
(一)区级以上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以下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且协助创业者完成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1.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
2.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3.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
4.法定劳动年龄内港澳台居民;
5.具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
(二)补贴申请时完成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创业者仍在初创企业创业,且社保在该企业正常缴交。
(三)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及企业经营地址均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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