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指南(修订版)
深圳市商务局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纾困政策—批发零售及餐饮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申报指南(修订版)
一、支持领域
为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全力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支持批发零售企业扩大市场、挖潜增效,支持餐饮企业做特色提规模。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深府〔2022〕28号)及相关文件。
(二)管理依据
《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
2.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3.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二)专项条件
1.批发零售业稳增长奖励项目: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
2.餐饮业稳增长奖励项目: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餐饮业(H62)”。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1.批发零售业稳增长奖励项目:支持企业扩大市场、挖潜增效,对零售企业2022年上半年(1-6月份,下同)的零售额增长、对批发企业2022年上半年的销售额增长给予奖励。
2.餐饮业稳增长奖励项目:支持企业做特色提规模,对餐饮企业2022年上半年的主营业务收入给予奖励。
(二)支持标准
1.批发零售业稳增长奖励项目:
(1)对零售企业2022年上半年的零售额比2021年同期每增加1亿元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批发企业2022年上半年的销售额比2021年同期每增加1亿元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餐饮业稳增长奖励项目:对餐饮企业2022年上半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每1000万元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批发、零售企业的销售额、零售额数据以企业上报至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相关数据为准。餐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以专项审计为准。
六、申报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http://www.gdzwfw.gov.cn/),搜索“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选择“深圳市——“市本级”——“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纾困政策批发零售及餐饮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点击“立即办理”在线填报数据——点击提交,初审通过后提供该系统在线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电子版)。
3.餐饮企业需提供2022年1-6月份财务报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
七、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六条(一)规定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http://www.gdzwfw.gov.cn/。
八、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2年7月7日—2022年7月14日17: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2年7月7日—2022年7月15日17:00。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注意事项:网络填报时间截止后系统将不再受理新申请以及修改后再次提交的申请,故请尽量预留充足的修改时间)。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四)咨询电话:0755-88102456,0755-88102443(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发布申请指南——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初审——申请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专项审计(对餐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数据进行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需要核查比对:资质情况、统计数据,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形,失信惩戒情况,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核定拟奖励计划——社会公示——申请人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十一、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