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指南
深圳市商务局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鼓励企业进口先进设备及关键零部件和先进技术等。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2〕37号);
2.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
(二)管理依据
1.《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
三、支持数量、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数量
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审定下达。
(二)支持方式
无偿资助,自愿申报,地方初审,国家审定。
(三)支持标准:贴息标准
1.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
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2.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3.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对贴息总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地区和中央企业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四、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5.申报项目未以同一事项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二)专项条件
1.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
下简称《目录》)及根据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2.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3.进口产品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4.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5.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6.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五、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附表1、附表2),申请人登陆“深圳市商务局财政专项资金系统 zj.commerce.sz.gov.cn”,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
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声明“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必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若由授权人签署,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2.《2022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在线填报导出打印)。
3.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4.《2022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2,在线填报导出打印)。
5.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非中文版请提供中文翻译(验原件收复印件)。
6.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7.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8.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含进口设备清单,验原件收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验原件收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交相关商品为零关税的证明材料;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9.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需(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五条(一)规定申请书。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2年 7月1日-2022年7月15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2年7月1日-2022年7月15日18:00。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先进设备及关键零部件和先进技术按不同业务情形在线填报。
(三)受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山社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B座703H
(受理联系人:夏小姐,联系方式:18923706186)。
(四)咨询电话
项目申报咨询电话:0755-88100675、18923706186
系统技术服务电话:0755-88102445。
八、申请决定机关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初审,报送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审定。
九、办理流程
市商务局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市商务局网上初审——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市商务局开展形式审查(包括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提出意见——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将申请材料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将审核合格项目作为安排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据,并将项目明细下发深圳市——市商务局通知企业办理拨付手续。
十、办理时限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文件通知要求受理。材料提交时间截止
日起60个工作日市商务局完成申报单位材料初审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将申请材料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