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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22年度产业专利导航项目资助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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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10: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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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深圳市产业专利导航项目资助申请人应同时满足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或行业协会,已与具备开展专利导航能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签订专利导航合同等条件,详见正文。

申报指南

2022年度产业专利导航项目资助 申报指南

一、申报内容

2022年深圳市产业专利导航项目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市监规〔2020〕3号;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市监规〔2019〕10号。

三、资助数量

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项目实施期不少于3年,每项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四、申请条件

2022年深圳市产业专利导航项目资助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或行业协会;

(二)已与具备开展专利导航能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签订专利导航合同,机构具有国家、省级专利导航研究经验优先考虑;

(三)组织或参与所导航产业的市级发展规划制定,且所导航产业被列入市政府重点发展规划;

(四)针对申请的产业导航项目已制定实施方案。

五、不予资助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三)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五)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其申请项目已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同或类似资助的。

六、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在申报系统上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1.企业申请人无需提供营业执照,将由系统后台进行信息核实。

非企业申请人根据单位性质,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主体资格材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申请人名称等事项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申请人无须额外提交证明,非企业申请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须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文件,提交形式为原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的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2.申请人自行申报的,需提交《申报项目委托情况申明》(参照申报系统材料清单自检范本表格模版)、经办人的身份证(正反面)、社保卡(正反面)和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费用明细表(能清晰显示社保缴纳单位全称,且与申请人名称一致),上述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人清晰公章,提交形式为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委托代办机构申报的,应当提交申请人和被委托代办机构共同出具的《申报项目委托情况申明》(参照申报系统材料清单自检范本表格模版)、代办机构经办人的身份证(正反面)、社保卡(正反面)和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费用明细表(能清晰显示社保缴纳单位全称,且与代办机构名称一致),上述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人和代办机构双方公章,提交形式为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3.申请人类型为企业时应当进入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公告类型选择破产文书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没有找到符合条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全屏截图证明并加盖清晰公章,扫描后以pdf格式上传。

4.申请人需将上述1至3项申请主体资格材料制作在一份PDF格式文档内并上传至系统。

文件应当以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命名,示例:“深圳市***协会2022年知识产权产业专利导航资助项目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与机构签订的产业专利导航合同

1.提供与机构签订的产业专利导航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实施内容应与申报项目的导航产业、领域一致;

2.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具备开展专利导航的能力,应提交具备开展专利导航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过往开展过的专利导航研究报告、国家、省、市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导航相关立项证明材料、相关产业、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研究,并出具过研究报告的证明材料;

3.项目申请人过往开展过专利导航研究项目的,应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导航研究报告,国家、省、市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导航相关立项证明材料、相关产业、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研究,并出具过研究报告的证明材料。

文件应以pdf格式上传至系统,并以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产业专利导航合同命名,示例:“深圳市***协会2022年知识产权产业专利导航合同有关材料”。

(四)开展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的相关材料

组织或参与所导航产业的市级发展规划制定,且所导航产业被列入市政府重点发展规划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发展规划、项目申请人参与行

业发展规划修订或制定的证明材料等。

上述材料制作在一份PDF格式文档内并上传至系统。文件应当以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开展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的相关材料命名,示例:“深圳市***协会2022年知识产权产业专利导航资助项目开展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的相关材料”。

(五)项目实施方案

参照材料清单自检范本表格下载模版并根据要求填写实施方案及团队成员信息表,加盖清晰公章,并附Excel格式电子文件,团队成员应当提供相应资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相关荣誉及资质证明、过往参与产业专利导航项目证明等。

上述材料制作在一份PDF格式文档内并上传至系统。文件应当以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方案命名,示例:“深圳市***协会2022年知识产权产业专利导航资助项目实施方案”。

(六)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以上第(一)至第(六)项全部申请材料应当确保页面文字、公章、签名等实质性内容清晰可辨,各页面主要内容均为正向,不可横置或倒置。

七、受理事宜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受理时间:2022年4月29日 9:00--2022年5月16日 18:00。

申报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申请人在受理时间内在指定

申报系统完成提交即可。

(三)申报方式

本次资助实行网上在线申报,申报系统网址为: https://amr.sz.gov.cn/mrasgas/sfc-company/#/apply/check-info?itemId=MB2C927393442125181001440300,建议使用谷歌、360(极速模式)、火狐等浏览器软件。

登录申报系统后,选择办理情形“实施知识产权产业专利导航项目资助申报”,阅读并勾选同意《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条款》内容,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或者,登录广东政务网,在“切换区域”和“部门”分别选择“深圳市”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点击“公共服务”,找到“实施知识产权产业专利导航资助项目申报”,或者直接搜索“实施知识产权产业专利导航资助项目申报”,选中后进入申报页面。将本指南第六条要求的全部申请材料按照申报系统中的有关提示要求分别上传。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755-88670184 13480726201。申报业务咨询电话:0755-83070173。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8:00。

八、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办理程序与注意事项

(一)办理程序

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年度申报指南(通知)——申请人网

上申报(通过申报系统在线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市市场监管局受理初审(含可能发生的补正程序)——专家评审(含必要的实地考察评价)——协同相关部门核对数据、核查诚信情况——资助方案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市市场监管局审定——签订项目合同——财政资金预算申请和资金拨付。

(二)注意事项

1.严格按照申报系统有关提示进行填报。申请人需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账户等级须达到五级(原L3级别)核验方可进行申报。申请人名称与其银行开户名称必须完全一致,否则将影响资助申请审核结果及办理资金发放,相应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市市场监管局在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过程中,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善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材料补正须在指定时限内严格按照审核提示要求完成,通过申报系统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未在指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3.申请人提交资助申请后,可通过申报系统自行查询办理进度状态,及时关注系统审批意见,根据系统提示信息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本资助申请事项不设短信、电话和邮件等形式的通知推送。

4.本资助专项资金的发放时间将根据市财政预算具体规划而定,届时将另行通知办理领款手续,请按通知要求办理。

十、合规提示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它财务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或专业机构在审计或核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受资助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必须作出合规性承诺(在资助申报系统中操作),否则不予受理。

十一、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二、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