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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商业零售企业等经营管理主体租金补贴申报指引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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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20: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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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南山区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大型综合性商业零售企业的经营管理主体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企业减免租金天数在半个月(含)以上的,按照2022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减免租金总额的30%给予经营管理主体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申报时间

一、项目申报时间:

2022年3月29日至2022年5月15日。

二、项目申报入口:

在“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网站上进行在线申报,无需提交纸质资料。

三、注意事项:

1、各企业在正式申报项目前,请先仔细阅读首页演示内容。在注册登录中遇到有关网站、平台不能登录或者文件无法上传、下载等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咨询,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打印统计报表时遇到问题可联系企业所在街道统计负责机构。

2、技术咨询电话:26712272,政策咨询电话:26567867、26549823。

申报指引

一、政策内容

对南山区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大型综合性商业零售企业的经营管理主体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企业减免租金天数在半个月(含)以上的,按照2022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减免租金总额的30%给予经营管理主体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不受财力贡献限制。

三、资助标准

(一)对南山区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大型综合性商业零售企业等经营管理主体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企业减免租金天数在半个月(含)以上的,按照2022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减免租金总额的30%给予经营管理主体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本项目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三)本项目与南山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可重复享受。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3.企业申报本项目所经营管理的物业位于南山辖区范围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

(二)区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

(三)资金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

(四)资金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五)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六)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七)召开会议对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审定;

(八)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http://sfms.szns.gov.cn/在线填写,申请书按要求签字盖章后彩色扫描上传);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上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网上提交资料要求:税务申报系统下载后打印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上传);

(五)上一年度12月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网上提交资料要求:打印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上传);

(六)租金减免公告(网上提交资料要求:打印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上传);

(七)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租金减免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包含申报主体为承租企业减免租金情况明细表)(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八)减免租金明细表,其中须包括承租商户名称、租赁地址、合同号、合同原租赁金额、减免天数、减免总金额、减免后实际缴租金额、对应发票号、发票金额(网上提交资料要求:打印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上传);

(九)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备注:本项目无需提交纸质件

七、时限要求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安排1-2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其他事项

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附则

本规程由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受理科室及联系方式:商务科,26567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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