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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22年度药品经营企业自查与报告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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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2: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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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22年我市药品经营企业年度自查与报告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开展2022年度药品经营企业自查与报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自查与报告要求

为做好2022年我市药品经营企业年度自查与报告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开展2022年度药品经营企业自查与报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与报告要求

本年度药品经营企业需开展的自查与报告工作共有“省书面年度自查”“省两品一械数据上报”和“市年度报告”3项内容。

(一)省书面年度自查。全市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应对经营与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开展自查自纠,2022年4月23日前通过登录广东智慧药监企业专属网页中“我的档案-药品零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栏目,在线填写《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和上传自查报告(对自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在自查表备注中进行注明)。

(二)省两品一械数据上报。全市所有经营企业应在2022年3月24日前通过登录广东智慧药监企业专属网页中“数据报送-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数据上报”栏目,在线填报2021年数据。

(三)市年度报告。全市所有经营企业在完成上述两项线上自查和数据收集后,还需线下完成市年度报告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药品批发企业需填写并上报《2021年药品经营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批发企业)》(详见附件1)。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门店无需单独填报,其经营情况纳入药品批发企业统计范畴。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需填写并上报《2021年药品经营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连锁企业)》(详见附件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属门店无需单独填报,其经营情况纳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统计范畴。

3.药品零售企业(单体)需填写并上报《2021年药品经营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单体药店)》(详见附件3,企业填写完以文件命名格式为:流通+单体+企业全称+统计表)。

以上统计表经填写后,各药品经营企业请按照流通+批发/连锁/单体+企业全称+统计表的命名格式,于2021年3月24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ypaqjgc@mail.amr.sz.gov.cn,市市场监管局药品处联系人:王小姐,联系电话:83070067;统计表问题咨询联系人:刘先生0755-22301432、17727934811。

二、相关要求

(一)自查与报告情况将作为跟踪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状态,实施年度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安全诚信档案,请各药品经营企业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自查自纠企业经营与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落实整改并确保自查与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对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未按规定提交年度自查与报告的,拒绝、逃避监管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等情形的,我局将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1. 2021年药品经营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批发企业)

2. 2021年药品经营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连锁企业)

3. 2021年药品经营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单体药店)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