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优惠面积上限
符合享受租金优惠条件的承租人按以下面积标准享受租金优惠:
实际承租房源面积低于以上租金优惠面积上限时,按实际承租的房源面积予以租金优惠,实际承租房源面积超出以上租金优惠面积上限时,超出部分不予优惠。
享受租金优惠资格取消
(一)就职企业的注册地迁出宝安区或企业被注销。
(二)无正当理由住房空置3个月及以上。
(三)转租、互换、出借承租住房。
(四)提前终止租赁合同退租或租赁合同到期退租。
(五)擅自改、扩建或改变住房用途、使用功能。
(六)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购买商品房或拥有其他任何形式住房,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七)本人或共同申请人利用承租住房从事非法活动。
(八)其他经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违规行为。
以上监督管理未尽事宜按现行企业人才住房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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