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和材料
办理条件:
符合国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均可进行登记。
办理材料:
一、技术合同登记表
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并在线填报,并提交合同书原件和相关附件。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依法已经生效,且应当由技术交易卖方提出申请,涉外技术引进合同可由技术交易买方提出申请。(技术交易卖方是指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合同的受托方,或者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方,或者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方等;技术交易买方是指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合同的委托方,或者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或者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等。 )
对于申请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出具以下两类认定登记证明:
(一)《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登记类别为免征流转税,用于办理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及相关咨询、服务合同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事项;
(二)《深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登记类别为其他,用于办理享受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收优惠事项。 同一份技术合同只可以选择一种登记类别,不可同时以及重复申请。
二、技术合同文本
视不同情况,申请人还需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一)对于非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签名的合同,应当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组织负责人授权签订合同的书面授权证明(加盖公章)。
(二)对于涉外合同,应当提交中文合同或者双语对照合同,合同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并书面承诺与原外文合同表述一致的承诺说明(加盖公章);合同中金额为外币的,按结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申报,并附上相应的财务收入说明(加盖财务专用章)。
(三)对于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合同,应当载有知识产权归属的相关条款,且附上相对应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与实施许等)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原件彩色电子扫描件)。
(四)对于以技术入股和技术股权转让方式订立的合同等,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
(五)对于提成支付或者分期支付(月、季度或年度)的合同,按实际发生金额填报,并附上当期财务收入说明(加盖财务专用章)。
(六)对于人力资源外包合同,除合同(包括框架协议书)外,应当附上当期财务收入说明、当期所开发项目内容情况及人工时计算说明(加盖财务专用章)。
(七)对于 与技术开发、转让(许可)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应当附上此前已认定登记的相关技术开发、转让或者许可合同原件。
(八)对于涉及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的合同,应当附上详细费用清单,列明不属于技术性收入部分的合同价款(加盖财务专用章)。
(九)合同内容不明确、不完整的,或者材料不齐全,或者材料真实性存疑等,应当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