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使用的基本原则是以自用为原则,以调剂为例外,详见正文。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为:以自用为原则,以调剂为例外。
高新区内厂房所有人应当将其拥有的厂房按《高新区条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自用。在其自用面积达到厂房建筑面积的50%时,可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将空置厂房调剂给其他企业或项目使用,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按照“一限(定价格)二控(制比例)三统(一调剂)”方式进行管理。
高新区土地区域范围
高新区土地区域范围为:
是指深圳高新区深圳湾园区,区域四至范围为:北起广深高速公路,南到滨海大道,西临南海大道,东至沙河西路。
申请调剂流程
协议类空置厂房申请调剂的流程:
符合调剂使用条件的协议类空置厂房所有人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调剂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其调剂资格,并核准其参与调剂的空置厂房位置、用途及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