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程
深圳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管理规程
市委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小组)统筹全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工作,为“深圳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牌匾的授予主体,市专项小组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以“优中选优、示范引领”为原则,根据资金预算和工作推进情况组织实施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基地)授牌和管理工作。
一、授牌对象
市级基地的授牌对象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的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一)纳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122号)重点建设范围的“1+12”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
(二)未纳入广东省重点建设范围,但港澳项目较为集中、以港澳青年为重点服务对象、工作成效显著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可按本规程有关要求申请授牌。
二、授牌条件
已纳入省“1+12”重点建设范围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由各区大湾区办或各区负责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牵头单位(前海深港合作区的牵头单位为前海管理局,以下简称区专项小组牵头单位)直接报市专项小组,审定后予以授牌。其他申请授牌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在提出申请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运营管理机构:
1.运营单位是在深圳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2.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和规范,创业孵化项目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
3.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
(二)具有充足创业场地保障:
1.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场地保障,场所相对集中,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
2.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明确,属非自有物业的,应当保证对物业拥有3年以上使用权。
3.具有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专业设备区以及休闲活动区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具有专业服务能力:
1.拥有专业服务团队,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创业导师3名以上。
2.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可以提供商事登记、税务、社保、人才政策、财务代理、专利申请、融资担保等服务。积极协助入孵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申请各类政策扶持。
3.具有投融资服务能力,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至少有2家以上的初创企业获得投融资。
4.入驻3个月以上的在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不少于20个。
(四)服务港澳特色突出:
1.在孵港澳创业项目或初创企业(港澳青年为创始人或控股股东)不少于10个或占比(港澳项目或企业占所有入驻项目或企业的比重)不低于20%。
2.具备港澳对接渠道,能够保持与港澳社会团体、高校、科研院所、孵化平台载体等资源的合作交流,积极引入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团队和项目。
3.为入驻港澳青年提供居住、交通、教育、医疗、生活等综合信息咨询服务,便利港澳青年在深圳工作和生活。
三、授牌程序
已纳入省“1+12”重点建设范围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经申请可加挂“深圳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牌匾。
其他创新创业载体条件成熟的,按照以下程序提交授牌申请。市专项小组牵头单位采用“集中受理、统一评审”方式,于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度的评分表和申报材料说明向社会公布。
(一)申报。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经自评符合条件的,向注册地所在区专项小组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区专项小组牵头单位进行初审。有关申报材料如下:
1.深圳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授牌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经营主体资格等材料。
3.各项说明符合授牌条件的材料。
若运营场地产业空间权属单位与政府部门签订了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区专项小组牵头单位需了解其监管协议执行情况。对于违反监管协议的,不得申报市级基地。
(二)组织评估。市专项小组牵头单位整理各区推荐材料,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实地考察,形成复核评估意见,提出拟授牌基地名单。
(三)社会公示。在市专项小组牵头单位网站将拟授牌基地名单公示7日。
(四)确定授牌对象。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后,市专项小组牵头单位将拟授牌基地名单提交市专项小组审定。
(五)予以授牌。对经审定的基地授予“深圳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牌匾,牌匾落款为“深圳市委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
(六)奖补发放。对授牌的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于授牌次年第二季度前,按每个基地5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四、基地考核
(一)市专项小组牵头单位对市级基地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开展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授牌满1年的市级基地,应当参加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地运营情况、孵化服务能力以及日常工作管理等。
(三)年度考核流程为基地提交自评报告、区专项小组牵头单位初核、市专项小组牵头单位复核、公布考核结果。
(四)市专项小组牵头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发布当年度市级基地考核通知,明确考核标准和详细流程等。
五、基地监管
(一)申报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应当取消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资格、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并且向社会公开。
市专项小组牵头单位将属于前款情况的申请单位和责任人员列入用人单位和个人诚信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市专项小组牵头单位建立信息统计制度,每半年对市级基地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各区专项小组牵头单位负责市级基地的日常巡查、监督指导、跟踪统计,引导市级基地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制度和软硬件设施,确保市级基地围绕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市级基地应当配合市、区专项小组牵头单位做好数据统计、监督指导、调查研究等工作,做好服务台账并定期报送,包括基地服务港澳青年创业人数、项目孵化记录等。
(四)不配合市、区专项小组开展基地日常管理工作达到2次以上,以及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资格。
(五)市级基地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向市专项小组牵头单位报告。市专项小组牵头单位组织实地核查后,符合本规程要求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取消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资格。
(六)申报单位因使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被取消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资格的,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
六、其他事项
(一)初创企业是指在深圳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时间要求在3年内。
(二)港澳青年是指年龄介于18-45周岁之间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无外国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港澳高校毕业的内地居民参照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