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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深圳年新兴产业(人工智能等)扶持计划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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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11: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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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详见正文。

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深圳市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申报项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内(含深汕合作区),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五)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六)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申报条件:

(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1.申请单位获得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成果等),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创新性或良好的推广应用示范价值,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项目应为2019年6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2021年5月31日前建设完成。

3.申报新材料生产应用示范平台类项目,项目单位需验证4种以上国产材料。

(二)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1.公共服务项目应为2019年6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2021年5月31日前建设完成。其中新材料领域的公共服务园区还应满足入驻新材料企业数量占比或租用面积占比不少于40%的要求。

2.高端展会类应为2020年1月1日以后,由社会机构在深圳主办的会议或论坛(不含会展类企业)。

(三)市场准入项目。

1.航空装备与卫星应用领域。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认证、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和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EASA)认证及公司体系类和项目类认证等。

2.海洋工程装备领域。取得中国船级社(CCS)、韩国船级社(KR)、日本海事协会(NK)、意大利船级社(RINA)、挪威船级社(DNV)、美国船级社(ABS)、法国船级社(BV)、英国劳氏船级社(LR)等国际船级社认证及其他国内外市场准入证等。

3.生物医药领域。取得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和CE(欧洲统一)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等国际权威认证。取得药品注册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等国家认证,其中医疗器械注册证仅限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

4.所有认证应为2020年1月1日后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