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验收程序
(一)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审核程序应遵循《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导则(GB/T25973-2010)》《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二)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深圳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征集表》(点击打开链接),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于6月10日前将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汇总表(点击打开链接)和征集表各两份(含纸版、盖章扫描版和可编辑电子版)报我局备案。
(三)通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的企业应于6月15日前登录“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完成注册,并填写审核计划、咨询服务机构、审核启动及完成时间等相关信息。我局将会同有关专家对企业审核计划进行审核和筛选,并发布深圳市工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企业名单(第一批)。
(四)纳入审核计划名单的企业应于7月15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同时登录“服务平台”填写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第一稿(送审稿),上传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送审稿)。
(五)我局将根据《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核验收程序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现场验收工作。企业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修改后,应在“服务平台”填写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第二稿(最终稿),上传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最终稿)。我局将审核企业在“服务平台”递交的材料,上传专家意见,并在局网站公示和发布审核结果。
(六)通过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80分或以上,审核效果显著,且验收前一年内无超标超总量排污、能耗超限额情况的企业,我局将优先推荐申请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其他信息说明
(一)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服务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备案,并于6月15日前将深圳市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备案表(点击打开链接)一式两份(含纸版、盖章扫描版和可编辑电子版)报我局。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业绩报告表(点击打开链接)一式两份(含纸版、盖章扫描版和可编辑电子版)报我局。
(二)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清洁生产技术咨询、业务指导和宣传培训,调动企业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好本年度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征集工作,并对辖区内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其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三)对清洁生产方案审核过程中,要强化对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使用企业的污染源头减量替代方案审核,助力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
(四)鼓励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第三方服务机构指导企业充分利用2019-2020年节能(节水)诊断结果开展清洁生产或技术改造工作,切实提高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