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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培训机构登记及信息公开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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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11: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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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所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活动的安全培训机构.

登记范围及流程

登记范围

在我市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所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活动的安全培训机构。

在我市从事《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活动的安全培训机构。

登记程序

1.安全培训机构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安全培训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培训场所所在区(新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递交《安全培训机构登记表》及《承诺书》,并在“深圳市安全培训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相关信息,安全培训机构应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区(新区)应急管理局进行登记。区(新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安全培训机构的申请后,对安全培训机构信息进行登记,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登记的信息,如发现培训机构存在虚报信息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登记内容

安全培训机构对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详见附件3),如实登记场所条件、师资力量、培训项目、教学管理等信息。

信息公开

区(新区)应急管理局在每月10日前,将安全培训机构信息及核实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市应急管理局在每月15日前,通过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官网统一向社会公开全市安全培训机构基本信息。

其它内容

如安全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安全培训机构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区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报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