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说明了新型肺炎期间单位缴纳职工社保费用的相关信息,快点击文章查看!
缴费说明
2月2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通知明确规定: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其他业务办理时间说明
延长医疗和生育费用现金报销业务申请时限
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为了让您有充足的时间办理报销手续,深圳市医保局延长医疗和生育费用现金报销业务的申请时限,在2019年产生的医疗和生育费用的参保人,可持票据等资料在疫情结束后的1年内申请报销。单位申领生育津贴等非现金报销业务可通过网上办理,不在延长时限范围之内。
延长血液透析外出备案的时间
办理了血液透析门诊大病登记的参保人,在2020年1月23日前已办理血液透析外出备案手续的,给予延长备案时间至2020年6月30日,不计入原累计时间限制,血液透析外出备案时间内发生的血液透析费用按相关规定给予享受相应的门诊大病待遇。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深圳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社保】可获深圳社保业务办理入口/社保缴费基数以及社保转移等办理指南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