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育标准
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调整如下: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均每人每月2299元
根据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制度
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新增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重病儿童、父母一方重残重病的儿童等三类户籍困境儿童
参照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一定比例,每月由政府发放基本生活费。
深圳收养条件
一、收养人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华侨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继父和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被收养人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送养人条件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