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深圳市已经不能办理台湾通行证自由行(G签),需要前往台湾的居民可选择其他的办理方式)
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可提出申请: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办理材料
1、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
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收养人计划生育证明、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宣告死亡)、失踪下落不明的证明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血亲子女
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收养人计划生育证明、收养登记申请书、送养人不违反计划生育协议、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收养人计划生育证明、收养人婚姻状况、由于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证明、送养人不违反计划生育协议、生父母又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孤儿监护责任证明
4、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童)
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收养人计划生育证明、福利机构接收弃婴(童)的证明资料
5、继子女
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送养人不违反计划生育协议、照片
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在第1个工作日完成)或申请人向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申请,注册个人申请在线帐户,提交申请材料扫描件(在第1个工作日内完成)。
2.受理。
经办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在第1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查。
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属实的给予通过;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收养登记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经处领导审核(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在第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办理结果。
通知当事人前来领证。当事人当场签署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登记员打印收养登记证。登记员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意愿,告知收养后法律关系权利、义务,颁发收养登记证(在第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地点
华侨、港澳台居民办理收养登记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处)
咨询和预约电话:25520354
地址: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6楼1601A室
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政府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办结(不包括公告期限60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