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的单位可按照本细则申请资金资助。具体的细则,深圳本地宝马上分享给大家!
一、引进重大产业项目
引进大型领军企业。对将总部迁入龙华区的大型领军企业进行资助。
1. 对新引进的由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一次性予以3000万元资助。
2. 对新引进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一次性予以1000万元资助。
3. 对新引进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予以500万元资助。
4. 对新引进的由深圳市统计局与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联合发布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一次性予以100万元资助。同一企业符合上述多项资助条款的,按最高级别进行资助,只补差额不重复资助。
引进重点产业优质企业
对新引进除第四条以外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且上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优质企业,一次性予以300万元资助。
引进潜力型创业企业
新引进的企业已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 排名前20强)2000万元以上投资的,经认定后按照机构投资额的5%给予被投资企业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
引进上市企业及“新三板”企业。
1. 区外在境内上市(指在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纳税登记地新迁入龙华区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落户资助。
2. 区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将注册地、纳税登记地新迁入龙华区的,属于基础层的予以1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属于创新层的予以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引进和培育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
属于深圳市认定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并落户龙华区的,对项目所属企业给予市级奖励额50%的配套奖励。
优化招商引资服务
加强产业空间支持。
1. 新引进符合第二章规定且在我区无自有用地用房的企业,在我区购置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的,按总成交价10%予以支持,不超过2000万元。
2. 新引进符合第二章规定且在我区无自有用地用房的企业,在我区租用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的,给予房租50%、每年最高400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支持商业楼宇、产业园区招优引强。
1. 对经事先备案的商务楼宇,所引进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之和超过1亿元的,给予商业楼宇运营主体所引进企业上年度形成本区经济贡献总额50%、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从下一年度开始,所引进企业的上年度纳税总额之和每同比增长5%,给予商业楼宇运营主体20万元奖励,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2. 经事先备案的产业园区,每引进一家纳税3000万元以上企业,可于企业入驻园区后的三年内申请一次招商奖励,奖励金额为所引进企业上年度形成本区经济贡献总额50%,最高500万元。所获资助应当用于优化园区环境、提升园区管理服务水平。
鼓励园区建设专业化产业体系。
对龙华区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园、未来产业园、先进制造业产业园,鼓励园区企业协助引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1. 每成功引进一家产值1亿元以上、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给予引荐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给予产业园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园区所获奖励不得与第十条重复。
2. 给予被引进企业连续三年租金资助,每年资助金额从入驻园区开始依次为办公场地租金的70%、50%、30%,每年最高50万元,所获租金资助不得与第九条重复。
鼓励园区设立企业服务站。
对经备案审核通过而设立企业服务站,并配备两名以上企业服务专员的产业园区,给予每年5万元、不超过三年的资助。
支持产业载体解决交通问题。
对国家、省、市认定的各类重点产业载体,龙华区认定的加速器、孵化器、软件园等重点产业载体,给予产业载体的运营主体租赁巴士费用50%、每年最高100万元、不超过三年的资助。
鼓励开展招商推介活动。
对经事先备案并审核通过,区内园区和国内社会组织联合龙华区政府或区经济促进部门共同举办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宣传推介及招商活动的,根据举办地位于境外、市外及市内等三类情况,分别予以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招商推介专项支持。
附则
第十五条 对龙华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与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由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享受我区购置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资助的企业,十年内不得转让其购置的办公场地。
第十七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中“以上”、“以下”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币种除作特别说明外皆为人民币。“新引进”、“新迁入”指2017 年1 月1 日后引进或迁入的项目。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中所指总部企业,按龙华区有关总部经济政策认定。
第二十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一定期限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细则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