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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港澳通行证商务备案条件(附纳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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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5 00: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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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在深圳注册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符合发下申请条件之一:

1、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2、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

3、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驾驶专用机动车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纳税标准说明

一、上(本)年度年纳税额为5万—10万人民币、上年度出口创汇20万—50万美元的单位,可以为确有商务需要本单位员工申请3个月多次港澳商务签注,备案人数不得超过2人。


二、上(本)年度纳税额为10万—20万人民币、上年度出口创汇50万—120万美元或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单位,可以为确有商务需要的本单位员工申请3个月多次港澳商务签注,备案人数不得超过4人。


三、上(本)年度纳税额为20万—50万人民币、上年度出口创汇120万—300万美元的单位,可以为确有商务需要的本单位员工申请3个月多次或者1年多次港澳商务签注,备案人数不得超过6人。


四、上(本)年度纳税额为50万—2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出口创汇300万—500万美元或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在200万(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可以为确有商务需要的本单位员工申请3个月多次或者1年多次港澳商务签注,备案人数不得超过10人。


五、上(本)年度纳税额为200万—1000万人民币、上年度出口创汇500万—1000万美元的单位,可以为确有商务需要的本单位员工申请3个月多次或者1年多次港澳商务签注,备案人数不得超过15人。


六、上(本)年度纳税额为1000万—5000万人民币、上年度出口创汇1000万(含)美元以上的单位,可以为确有商务需要的本单位员工申请3个月多次或者1年多次港澳商务签注,备案人数不超过30人。


七、上(本)年度纳税额为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单位,前海自贸区注册的企业首次备案申请、前海自贸区注册的科研机构及市政府直通车企业,按需申请,名额不限,可申请3个月多次或者1年多次港澳商务签注。


注:

以上企业年纳税额计算为单位缴纳的国税和地税之和,个人所得税除外。

其他条件说明

一、由市政府引进的出国留学人员所创办的企业未达到商务登记备案条件的,配给1个人的名额(仅限创办该企业的出国留学人员),可申请3个月多次或者1年多次港澳商务签注。

二、持《广东省公安厅车辆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批准通知书》,车辆年审有效期超过6个月的单位,可根据通知书上注明的司机和后备司机申请名额,并可申请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港澳商务签注。

三、持《广东省公安厅车辆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批准通知书》,车辆年审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单位,可根据通知书上注明的司机和后备司机申请名额,并可申请3个月多次港澳商务签注。

四、香港、澳门、外国企业驻深分支机构或者代表处的,配给1个人的名额,并可申请3个月多次港澳商务签注(仅限经营执照持有人或者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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