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本市范围内通过下列方式实现了灵活就业、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20小时的(含20小时)、连续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职工养老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
2.工作方式属于以下之一:
(1)为他人(直系亲属除外)提供保姆、家政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服务
(2)从事餐饮服务
(3)从事社区保洁、保绿工作
(4)从事社区来料加工、工艺作坊、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申请表》
3.《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
4.户口本
5.金融社保卡或其他银行账号证明
6.居住证明
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灵活就业补贴申请。
二、受理。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材料后,应当当场进行核对。对于材料齐全、属于补贴对此昂范围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对于不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三、审查。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
四、领取结果。
受理机构
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