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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条件的夫妻

办理材料

(一)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结婚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以子女为残疾儿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

2.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

3.以子女死亡现家庭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判决;

4.一方是外省户籍的夫妻,应提供外省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领取并填写《广东省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办理部门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代呈申请材料。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第二项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办理部门提交申请;

(二)夫妻双方可向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根据夫妻双方的户籍情况,可按以下情形办理:

夫妻双方为我省同一乡镇、街道户籍的,向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夫妻双方为省内同一个地级以上市户籍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夫妻双方户籍不在省内同一个地级以上市,但女方常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夫妻一方为外省户籍且拟按我省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向我省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办理机构应通过审查申请资料、查询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婚育情况。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工作单位应予配合。

(四)办理机构经核实申请人婚育情况无误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上述时间不包括鉴定、补充材料等时间。

(五)办理机构无法核实申请人婚育情况的,可依据申请人的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再生育审批。

(六)办理机构批准再生育申请后,应出具《广东省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并及时录入全员人口信息系统。

(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办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书面告知。

完成再生育审批的办理部门,同时出具孕期检查及住院分娩用途《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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