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计生委转发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从2016年11月起,生二孩夫妇和生一孩一样,只需办理生育登记,夫妻双方可在其中一方的户籍地或女方现居住地办理机构办理。
根据市卫计委的通知,今年1月1日之后(含1月1日),已怀孕或已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人员(男、女双方总计生育子女个数)可申请生育登记或补办生育登记。夫妻双方可在其中一方的户籍地或女方现居住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办事人员,可在本人户籍地或女方现居住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今年1月1日之后(含1月1日)至今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已再生育子女的,符合《办法》再生育审批条件的,由办理机构给予及时补办。
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可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生育登记。
生育登记资料也简化了
办理生育登记的人员,只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办理部门填写《广东省生育登记表》即可。
我市卫生计生部门也推出便民措施:街道、社区计生部门均可办理孕期检查及住院分娩用途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对完成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的办理机构,同时为办事人员出具孕期检查及住院分娩用途《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不需再查验办事人员其他证明材料。
收养子女的,不影响本人生育子女权利。
卫生计生部门提醒,除一对夫妇可政策内生育两个子女外,我省有7种再生育情形,需要先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广东省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后,再进行怀孕生育:
① 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
②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③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④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⑤ 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⑥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⑦ 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