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告》(深地税告〔2015〕5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就2016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安排明确如下:
(一)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1日、2日、3日连续3个休假日,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天,即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二)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7日、8日、9日、10日、11日、12日、13日连续7个休假日,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7天,即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4日。
(三)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2日、3日、4日连续3个休假日,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天,即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四)5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为星期日,5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6日。
(五)6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9日、10日、11日连续3个休假日,6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天,即6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六)9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为中秋节,9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8日。
(七)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1日、2日、3日、4日、5日、6日、7日连续7个休假日,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7天,即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