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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年龄18~49周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应在到达深圳30日内向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对本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未婚生育、未婚收养和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妇女)应查验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对外省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和本省未婚成年育龄妇女,应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条件

年龄18~49周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应在到达深圳30日内向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办理材料

身份证

办理流程

1.携带身份证前往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或社区工作站申请。

2.基层工作人员根据身份证信息登录全员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查询,信息能查询到并与现居住地掌握的情况一致的,打印输出电子婚育证明,并加盖公章。

3.查询不到,或查询信息与现居住地掌握情况有出入,以及当事人对查询到的信息不予认可等情况的,现居住地应向当事人说明缓办原因,记录下当事人联系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向户籍地发送协查请求进行核实,由户籍地在7日内反馈,收到户籍地反馈信息后及时答复当事人。

4.由受理一方服务到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要求群众回户籍地办理。

办理地点

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或社区工作站。

>>>>深圳各区街道办地址   深圳各区社区工作站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1.身份证信息和查询到并与现居住地掌握的情况一致的,打印输出电子婚育证明,并加盖公章。

2.信息查询不到,或查询信息与现居住地掌握情况有出入,现居住地应向当事人说明缓办原因,记录下当事人联系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向户籍地发送协查请求进行核实,由户籍地在7日内反馈,收到户籍地反馈信息后及时答复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