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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办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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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1 16: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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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争议案件管辖划分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福田、罗湖、南山、盐田行政区域内以下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1. 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用人单位;

  2.市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3.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业集团及其控股企业;

  4.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

  (二)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上述市级仲裁机构管辖范围外其他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人事争议案件管辖划分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深圳市以下用人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1.中直及省直驻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 市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3. 市属事业单位;

  4. 市属社会团体;

  5. 师级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

  (二)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以下用人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1. 区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2. 区属事业单位;

  3. 区属社会团体;

  4. 师级以下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