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事项为行政服务事项,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市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备案,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法对申请进行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经纪机构核发《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申请条件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从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二)一名以上专职房地产经纪人。
(二)一名以上专职房地产经纪人。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执业登记牌复印件(验原件);
(三)《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
(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六)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信息单;
(八)一名或一名以上专职房地产经纪人的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九)申请机构为上述房地产经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台帐(加盖社保局印章);
(十)房地产经纪人的《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执业登记申请表》(加盖公章)。
申请程序 | 来文单位提交申请→服务窗口初步审查资料→受理登记及发放受理回执→转主办部门办理→来文单位取件→服务窗口核对受理回执及取件人证件→发放办理结果。 |
申请表格
申请地点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民中心窗口19-20号
服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9-20号
联系电话: 82105846。
申请时限及有效期
时 限 | 承诺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颁发《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一年。 |
法律效力 | 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后方能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 |
收 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根据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规定,每年3月份定期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