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签注条件
时间条件
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2年内
签注条件
持证人申办居住证签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签注。
以上条件可以参考居住证办理条件:深圳居住证个人办理条件
补办签注方式
个人签注
持证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办签注,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申办签注。
单位代签
用人单位可以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深户籍人员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
学校可以为在校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学生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公安机关收到签注申请后,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待核实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向公安机关反馈核实结果。
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即时签注;
不符合条件的,受理点应当即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向受理其签注申请的受理点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
签注成功
再次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