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办理条件
1、海上构筑物已经初始登记;
2、合法拥有海上构筑物并无产权争议;
3、海上构筑物无查封等限制的情况;
4、当事人已依法签订海上构筑物买卖合同书,或已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强制转移海上构筑物;
5、设定抵押的,已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6、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深圳市海上构筑物转移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 原件(收) ]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备注:
①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
②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登记证明。
③国内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国家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④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⑤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海上构筑物登记证书;
(4)海上构筑物权属转移证明文件:
① 海上构筑物买卖的,应提交海上构筑物买卖合同书;
② 海上构筑物赠与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海上构筑物赠与合同书;
③ 海上构筑物继承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海上构筑物继承证明文件;
④ 分割海上构筑物的,应提分割协议书;
⑤ 海上构筑物强制转移的,应提交已生效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⑥ 自愿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应提交已生效的裁定书或者仲裁书或者调解书;
⑦ 企业清算的,应提交成立清算组的文件、清算报告等相关材料;
⑧ 海上构筑物拍卖的,应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委托拍卖合同;
⑨ 其他形式的海上构筑物转移,应提交相关权属转移证明文件。
(5)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海上构筑物转移的,还应提交产权主管部门同意转移的文件。
(6)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
涉及减免税款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按市物价局、市发改委等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收费。
受理机构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