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办理条件
1、房地产已经初始登记;
2、合法拥有房地产并无产权争议;
3、房地产无查封等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4、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已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5、当事人已依法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拍卖合同等其它转移文书;
6、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 深圳市房地产登记申请表(所有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 原件(收) ]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产权登记) [ 原件(验) ]
备注:
①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
②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登记证明。
③国内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国家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④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⑤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 《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凭证 [ 原件(收) ]
(4) 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涉外的需经公证)或委托拍卖合同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转移文书 [ 原件(收) ]
(5) [非必备] 非市场商品房的工业楼宇整体转让的,还需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缴纳地价款的证明文件。 [ 原件(验) ]
(6) [非必备] 城市更新的工业楼宇(或城市更新项目回迁户取得安置回迁的工业楼宇)首次转让的,还需提交辖区管理局开具该工业楼宇属城市更新项目的证明文件。土地出让合同书或《房地产证》已明确为城市更新项目的,无需提交本项证明文件。 [ 原件(收) ]
(7) [非必备] 属于城市更新项目中用于安置回迁的工业楼宇登记至回迁户的,除第6项材料,还需提交辖区管理局出具的关于该城市更新项目原权利主体、原有合法建筑面积的核查文件。 [ 原件(收) ]
(8) [非必备] 属于城市更新项目中已按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的工业楼宇配套设施首次转让的,除第6项材料,还需提交缴纳地价款的证明。 [ 原件(验) ]
(9) [非必备] 减免税费的,还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原件(验) ]
(10) [非必备] 属于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免收增值收益情形的,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 原件(验) ]
(11)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 其他 ]
备注:
涉及减免税款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房登记费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费每件550元。
交易手续费:新建成商品房每平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二手房)和住房以外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为每平方米6元,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转让增值收益:
①《〈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工业楼宇办理初始登记后首次进行转让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四条及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转让增值收益;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缴转让增值收益:
(一)城市更新项目中已按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的工业楼宇配套设施首次转让的;
(二)用于安置回迁的工业楼宇登记至回迁户的;
(三)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免缴情形外,城市更新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首次转让的,其增值收益按以下方式缴纳:城市更新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首次转让的,其增值收益按以下方式缴纳:
(一)工业楼宇转让的增值收益额未超过扣减总金额30%的部分,免缴增值收益;
(二)工业楼宇转让的增值收益额超过扣减总金额30%未超过50%的部分,按50%的比例上缴;
(三)工业楼宇转让的增值收益额超过扣减总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按60%的比例上缴;
(四)工业楼宇转让的增值收益额超过扣减总金额100%的部分,按100%的比例上缴。
受理机构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