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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调整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调控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排放,创造更宜居城市环境,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电动小汽车增量调控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且同时符合《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个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申请1个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1.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2.名下仅持有1个有效指标,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二、符合《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单位,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在按照《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确定规则计算的申请编码数量基础上,可以增加1个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编码。

  三、符合《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居住地在本市条件的个人,使用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购买的电动小汽车,可以按实际车辆数申请电动小汽车更新指标;如名下还有其他登记在本市的小汽车,该部分小汽车只有1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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