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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外籍人士如何申请税收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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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5 0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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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籍人士如何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南山区曾小姐来电咨询:有位外籍人员从总部派遣到我公司任职,入境时间没有达到183天,请问按税收协定条款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是否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需备案要提交哪些资料?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相关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

  (二)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三)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四)上述条款以及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所规定的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

  纳税人按规定备案时,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二)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2、如何认定享受安排待遇的香港居民身份?

  福田区冯先生来电咨询:请问香港居民申请享受安排待遇时,对其居民身份是如何认定的?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明?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居民身份认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3号)第一条关于香港居民身份的认定程序规定如下:

  (一)认定居民身份的资料依据

  税务主管机关受理香港居民申请享受《安排》待遇时,申请人为法人的,可依据香港有关当局出具的公司注册证书(副本)或商业登记证核证本,对其居民身份进行认定;申请人为个人的,可凭其香港身份证和香港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及上一纳税年度在港的缴税单,对其居民身份进行认定。

  (二)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明的申请人类型

  税务主管机关对申请人身份有怀疑,且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资料不足以证明其香港居民身份的,包括在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但称其管理和控制机构在香港的,或仅在香港短期停留但称其为香港居民的外籍人士等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香港税务局)为其开具的,享受《安排》待遇所得所属年度为香港居民的证明。对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第三条规定享受《安排》待遇的申请人,以及以个人名义申请享受《安排》第十三条财产收益相关待遇的申请人,均应要求香港税务局对其身份,包括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第三条提及的各层级居民企业或个人的身份进行认定,并出具居民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