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下载App

股权转让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下载指南 下载指南
2015-07-01 16:00:19
【我要纠错】

  1、外地个人转让其持有的深圳市内企业股权应在何地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罗湖区郑先生来电咨询:外地个人转让其持有的深圳市内企业股权,请问该个人应在何地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2、在计算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认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福田区陈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去年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自然人股东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该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另一自然人,请问在计算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认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第十八条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