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下载App

深圳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办事指南

下载指南 下载指南
2015-06-03 18:17:42
【我要纠错】

  为方便您在海关窗口方便快捷办理业务,请在申请办理业务前仔细阅读本办事指南,并按如下步骤办理:

  一、申请流程

  (一) 录入电子数据。

  申请人申请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业务,应当首先录入相关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录入方式:

  1.委托录入:可委托有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系统)的代理录入机构(深圳市海润通公司或其它代理机构)代理录入。

  2.企业自行录入:已有电子口岸IC(IKEY)卡的企业,可通过互联网登陆海关企业管理网上办事平台录入本企业的申请信息。

  网址:http://jcf.chinaport.gov.cn/jcf/index.jsp

  (二)提交文件材料。

  电子数据发送成功后,根据所申请的事项,备齐所需材料,向注册海关注册窗口提交申请事项书面材料。

  二、受理部门

  (一)现场业务一处(受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48-52海关窗口,业务联系电话:0755-82107741 )负责办理以下业务:

  1.企业住所在深圳市的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的申请;

  2.外关区报关企业在深圳市设立的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备案、变更、延续、注销的申请;

  3.企业住所在深圳市的内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等业务;

  4.企业住所在深圳市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的外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等业务;

  5.需要在深圳市各口岸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并且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组织机构的临时注册登记;

  6.在深圳市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注册的报关单位所属的报关从业人员的备案、变更、注销业务;

  7.在该处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的注册证书遗失补办。

  (二)南头海关(受理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三路28号海关大厦,业务联系电话:0755-84397097)负责办理以下业务:

  1.企业住所在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新区、光明新区的外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等业务;

  2.在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新区、光明新区注册的报关单位所属报关从业人员的备案、变更、注销业务;

  3.在该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的注册证书遗失补办。

  (三)沙湾海关(受理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路海关大厦,业务联系电话:0755-84393442 )负责办理以下业务:

  1.企业住所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山新区、大鹏新区的外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等业务;

  2.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山新区、大鹏新区注册的报关单位所属报关从业人员的备案、变更、注销业务;

  3.在该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的注册证书遗失补办。

  (四)惠州海关(受理地址: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区仲恺大道279号惠州海关大楼二楼,业务联系电话:0752-3174927)负责办理以下业务:

  1.企业住所在惠州市的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的申请;

  2.外关区报关企业在惠州市设立的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备案、变更、延续、注销的申请;

  3.企业住所在惠州市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注册登记、变更、换证、注销等手续;

  4.需要在惠州市各口岸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并且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组织机构的临时注册登记;

  5.在惠州市注册的报关单位所属报关从业人员的备案、变更、注销业务;

  6.在该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的注册证书遗失补办。

  三、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1);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详见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5.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1)报关服务营业场所属于报关企业自有产权的,需提供企业的房产证明文件。所有权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由其签署的将房产提供给该报关企业使用的《报关服务营业场所使用情况说明(参照文本)》(详见附件3);

  (2)报关服务营业场所属于租赁且企业地址在深圳市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凭证》:

  ①《房屋租赁凭证》由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统一开具,其承租人应当为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

  ②承租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供由其签署的将租赁场所提供给该报关企业使用的《报关服务营业场所使用情况说明(参照文本)》;

  ③企业提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时,《房屋租赁凭证》应当在租赁有效期限内;

  ④如出租人为深圳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且无法提供《房屋租赁凭证》的,需提供出租方与报关企业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3)报关服务营业场所属于租赁且企业地址在惠州市的,需提供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①承租人应当为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

  ②承租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供由其签署的将租赁场所提供给该报关企业使用的《报关服务营业场所使用情况说明(参照文本)》

  6.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海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变更。

  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变更申请书》(详见附件4);

  2.《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详见附件5);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市场监督(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海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报关企业的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或者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市场监督(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4 .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报关企业(含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四十条,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海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报关企业注册登记业务的委托代理。

  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注销,以及许可变更(指变更报关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的,如申请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参照文本)》(详见附件6),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双方的联系方式。

  如申请人系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需提供其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备案。

  报关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

  2.报关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复印件;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6.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备案材料。

  外关区报关企业在深圳关区设立分支机构并办理备案、变更、换证等海关手续时,应由其总公司提出申请,所提交表格和申请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总公司公章。

  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海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报关企业自2015年起,每年6月30日前需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详见附件7)。逾期未提交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效力自动中止。

  《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的具体提交方式,海关将另行通知。

  (七)报关企业注销注册登记许可。

  申请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注销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海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报关企业报关专用章刻制及使用须知。

  1.报关专用章应当包含报关单位名称全称和“报关专用章”字样,形状应当为椭圆形,长轴为50MM,短轴为36MM,不再包含具体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的名称等内容。

  2.报关企业应当遵照海关总署上述要求刻制及使用报关专用章。报关专用章无须在海关备案,海关也不限制报关专用章的使用数量;报关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按公安机关规定到各区公安分局印章审批窗口申请刻制一枚或多枚报关专用章(多枚印章需编号使用)。

  3.注册地址在深圳市或惠州市的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关区报关企业设立在深圳关区内的分支机构,其报关专用章均可在深圳关区(包含深圳市和惠州市)的全部口岸办理报关业务。

  4.报关企业原冠名具体口岸的报关专用章仍可继续办理报关业务(仅限在所冠名口岸)直至2015年6月30日。

  自2015年7月1日起,旧章终止使用,深圳关区所有报关企业均应启用海关总署规定的新款报关专用章,请报关企业提前做好报关专用章的刻制工作。

  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注册登记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6.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其中企业住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海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者授权证明)以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海关可以出具临时注册登记证明,但是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 1 年,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重新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已经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不予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海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市场监督(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四十条,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海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2015年起,每年6月30日前需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逾期未提交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效力自动中止。

  《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的具体提交方式,海关将另行通知。

  (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销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海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补办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海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企业的海关编码发生变化,但企业因办理生产合同结转、核销等特殊原因,需同时使用新旧两个海关编码的,应向注册海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申请报告(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登记表》复印件,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公司转型的文件复印件(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提供);

  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海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未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或单位,要求海关出具《企业未注册(备案)证明》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申请报告(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海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报关单位所属报关人员备案

  (一)报关单位所属报关人员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所属报关人员)》(详见附件1);

  2.报关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海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报关单位所属报关人员备案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所属报关人员)》;

  2.报关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3.《报关人员备案证明》(详见附件8)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海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报关单位所属报关人员备案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所属报关人员)》;

  2.报关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3.《报关人员备案证明》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海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遗失《报关人员备案证明》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报关人员备案证明》补办申请(经报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海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一)申请人按照本办事指南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并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递交的申请、情况说明等材料均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本办事指南由深圳海关负责解释,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

  3.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所涉及法律文书和报表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26号)。

深圳海关相关推荐:

深圳报关员注册变更/延续/注销指南

2015年深圳海关报关流程

深圳海关报送注册信息年度报告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