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最新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办理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贷款办理条件
(一)贷款对象
1.持本市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
2.已办理失业登记的自谋职业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人员证》的其他一般失业人员;
4.已取得过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已按期归还本息、目前经营项目运行良好且吸纳2名以上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需要第二次贷款支持的人员。
(二)贷款反担保条件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必须由一名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提供信用反担保: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职员,且在现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大中型企业的正式在职员工,且在现单位工作一年以上,月收入人民币3000元以上;具有本市房产(包括按揭房产)且有稳定收入的其他人员。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贷款项目计划书》;(一式四份)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创业培训合格证》、《失业人员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城镇退伍士兵自谋职业证》、《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A4规格的复印件一式四份)
3、属于合伙经营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合伙经营证明材料,如有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需提供相关资料(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清单);
4、属于二次贷款的,提供企业税务登记资料及最近一期的完税凭证、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相关资料(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清单);
5、反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单位证明;属于第三种情况的反担保人提供《房产证》(或按揭贷款合同)以及个人收入相关证明。
(二)贷款审批程序
1、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受理申请并审核借款人及反担保人提交的相关资料,确认申请资格;
2、区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劳动保障机构递交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3、担保机构审查并出具担保意见,签署《反担保合同》;
4、经办银行审查,签署《借款合同》;
5、申请人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后,银行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