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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财产保险基本险金额与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2、财产保险基本险责任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3、财产保险基本的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

  (二) 雷击;

  (三) 爆炸;

  (四)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4、财产保险基本险损失处理

  损失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 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 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